離婚財產的分割時效過期如何處理?

離婚財產的分割時效過期如何處理?

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離婚,如果有夫妻共同財產,就協商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,如果財產的分割有爭議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,離婚財產的分割時效過期如何處理?鄭州離婚律師解析:

一、離婚財產的分割時效過期如何處理?

民法典規(guī)定,離婚財產分割糾紛過了訴訟時效的,法院不會積極適用訴訟時效,因此當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訴。

二、有關法律規(guī)定。

《我國民法典》

第188條【普通訴訟時效、最長權益保護期】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訴訟時效期為3年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按其規(guī)定。

在訴訟時效期,權利人應知道權利受損,并從義務人的日期開始計算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,按其規(guī)定。但權利受損超過20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護。如有特殊情況,人民法院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。

第192條【訴訟時效期滿的法律效應】如果訴訟時效期滿,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。

訴訟時效期滿后,義務人同意履行的,不得以訴訟時效期滿為理由答辯的義務人自愿履行的,不得要求歸還。

第193條【訴訟時效援助】人民法院不得積極應用訴訟時效規(guī)定。

第187條離婚時,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協商解決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并考慮到子女、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利益作出判決。

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保護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一千九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,另一方可以隱瞞、轉移、出售、毀壞、浪費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侵占對方財產,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減少或者免除。離婚后發(fā)現對方有上述行為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
離婚財產的分割時效過期如何處理?鄭州離婚律師解析:離婚后財產分割發(fā)生糾紛,向法院起訴時效已過,法院不積極適用訴訟時效,但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答辯權,義務人答辯時,原告一般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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